来源 |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本文仅供交流学习,若侵犯到您的权益,敬请告知删除。投稿邮箱:2823659308@qq.com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(征求意见稿)
为贯彻实施民法典,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同时,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,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:
一、对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(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)作出修改
1.将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修改为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。
2.将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”。
3.将第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4.将第七条、第九条、第十六条中的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”修改为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”。
二、对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(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)作出修改
1.将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”。
2.将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3.将第十五条中的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”改为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”。
三、废止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》(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)
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关于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(征求意见稿)的说明
发布时间:2020-10-01 10:00 来源: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,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,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、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,同时对机构名称一并作出修改,起草了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。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1、总体思路
这次修改和废止与民法典的精神、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分规章,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: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、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。二是修改规章的制定依据。三是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,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。
2、《决定》的主要内容
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、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。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,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有关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。根据中编办关于调整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的通知,市场监管总局不再承担“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”职责,故废止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》。
二是修改规章制定依据。民法典生效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同时废止。原规章制定时依据的上述法律也相应修改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。
三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,修改部门名称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,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。包括将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”修改为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”,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新版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》4.20施行: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
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(2019年修正)
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: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,不能作为认定抵押登记有效
最高院最新司法观点: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
最高院判例:未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人责任承担
股权质押需不需要征得出质人配偶同意?
这些股权转让,不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!
◆ 关注【法商之家】:
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,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、规章制度建设、人力资源培训、投融资风险防控、合同审查、并购上市、以及各种资源对接、信息共享等服务。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“法商”,做一名懂法的商人。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“法商之家”解决,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,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,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,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。
长按二维码关注【法商之家】(微信号:lawbusiness)
编后语: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,没有经常留言或点“在看”的,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!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,请将 “法商之家\' 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“赞”“在看”!谢谢!